合理管教權

自由 更新日期:2008/01/28 04:09

民法1085條: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。

台南高分院法官表示,法律賦予父母在客觀上具有足夠懲戒理由,並出於教育子女、糾正不當行為的意思為前提,得對子女進行懲戒之權,但並非容任父母得將子女視為自己財產恣意懲戒,仍須在保護教養的必要範圍內,選擇適度、不致子女身心受重大傷害的懲戒方法,如逾必要程度,視為濫用親權、過度懲戒,不能阻卻違法、須負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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